《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出台:登记注销流程简化
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扩大,强制注销制度落地,“僵尸企业”退出通道进一步畅通。
实施办法扩大了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公司,公示期由四十五日压缩至二十日,材料要求显著减少。
同时建立强制注销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注销,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注销不影响原股东、清算义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长期停业但未注销的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股东在任职与信贷方面可能受到限制,建议尽早完成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