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逃税罪入罪标准调整
明确“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处理”的前置程序适用范围,企业税务合规整改空间扩大。
司法解释对逃税罪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作出细化: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意味着企业在税务风险暴露后的“黄金整改期”内,及时补缴与接受处罚,仍有机会避免刑事追诉。整改的时间节点、补缴的完整性与沟通记录至关重要。
建议企业建立年度税务健康检查机制,重点核查发票流、资金流与货物流的一致性,并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